(2015)安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阳志华、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阳志华,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男。被执行人阳志华,男。被执行人陈志平,女,系阳志华之妻。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阳志华、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阳志华、陈志平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文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