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陈兆洪与吕政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洪,吕政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0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兆洪。被执行人吕政言。申请执行人陈兆洪与被执行人吕政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陈兆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33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吕政言赔偿陈兆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6673.44元。三、驳回陈兆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保全费1020元,价格鉴证费1500元,合计3065元,陈兆洪负担145元,吕政言负担2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6673.4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一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