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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耿玉振与贾洪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玉振,贾洪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264号原告耿玉振,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贾洪涛,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耿玉振诉被告贾洪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玉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承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中建文苑装修工程,原告作为被告的工人为其提供劳务。现装修工程已经结束,但被告尚欠原告工费7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洪涛缺席,无辩称意见。经审理查明,耿玉振称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0月期间,其在贾洪涛承包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中建文苑装修工地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贾洪涛仍欠其工费7000元未付。2015年10月8日,贾洪涛向耿玉振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小耿油批工费柒仟元,到2015年10月14日先付伍仟,余款等装完灯后付清。”2015年11月30日,贾洪涛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本人贾洪涛,对欠孙月广工费21000元,耿玉振工费7000元,共计28000元一事,做出以下协商计划:1、在2015年12月9日还欠款8000元到孙月广帐户。2、在2015年12月19日还欠款8000元到孙月广帐户。3、余下12000元在2015年12月29日还清10000元,剩下2000元经协商不用在支付,共支付26000元。另外孙月广、耿玉振把原来门钥匙5把交与贾洪涛,此工程不在维修。还款人:贾洪涛。”孙月广、耿玉振在该还款计划书上注明“同意以上还款计划”并签名确认。后因贾洪涛仍未按期还款,引起争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费7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费7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耿玉振工费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荣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珂-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