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沈菊华与周军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华,周军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035号原告沈菊华。被告周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菊华与被告周军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菊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菊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菊华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