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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辖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正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祖进、陈祖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祖进,陈祖艺,杭州正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正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希。上诉人陈祖进、陈祖艺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正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房屋的产权人是杭州下沙街道下沙社区经济联合社,该社将房屋出租给正申公司,正申公司再转租给陈祖进、陈祖艺。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或其他处分行为,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陈祖进、陈祖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平阳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租赁商铺位于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号北苑大厦×号楼,故正申公司向该商铺辖区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陈祖进、陈祖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