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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周国英与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英,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迪众金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英,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号沙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53号好年华大厦21C3。法定代表人:马锦惠。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众金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九栋东座二楼东。法定代表人:周国英,董事长。上诉人周国英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迪众金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