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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侯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安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廖某某,女。被告侯某某,男。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