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906、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西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906、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拖船镇龙兴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北彩田路东交汇处联合广场B栋办公B17层1702B。法定代表人:伦秀珍,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西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323、13324号之一,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二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二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案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为履行义务一方深圳市启鸿纺织品有限公司得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二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