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丁海强与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海强,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财保8号申请人丁海强。被申请人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霞、夏爽系该公司总经理。丁海强与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内的破碎机一台、磁选机四台、钢球30吨、废铁约50吨予以保全。案外人丁建明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海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金塔县万通矿业有限公司内的破碎机一台、磁选机四台、钢球30吨、废铁约50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