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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财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钱琦渊与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琦渊,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30、31号申请人:钱琦渊,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香槟花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钱琦渊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二案,钱琦渊于2016年4月5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琦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无锡金通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鸿翔路*号房产(产权证号:锡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华智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