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阿木尔镇。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84号黑龙江省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阿木尔林业局申请执行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给付100万元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付10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