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行审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东婷喷织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吴江市东婷喷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9行审444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月,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江市东婷喷织厂,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伟忠,该主要负责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7669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申请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3935.20元整。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7669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