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22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