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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3226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