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3年1月)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汇报该情况,持续骗取张某某社保金共计3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金额均未返还。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银行取款凭证,到案经过,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已死亡(死亡时间为2013年1月)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汇报该情况,持续骗取张某某社保金共计3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涉案金额均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其隐瞒丈夫张某某于2013年1月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汇报该情况,持续骗取张某某社保金共计32000余元的事实。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银行卡一张。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60年6月5日出生。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张某某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养老金发放明细。证明张某某养老保发放情况。死亡证明。证实张某某于2013年1月2日因病死亡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病历。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体情况。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返还给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