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破字第0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丙三与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划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丙三,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破字第00002-8号申请人:宁国市诚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肖忠,董事长。申请人:吴丙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张重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绩民破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为有利于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的存款40万元至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名下。审 判 长 方优华审 判 员 王晓平代理审判员 胡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