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甘松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松江,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8刑初15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松江(小江),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上蔡县。2005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15年9月2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上蔡县。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上蔡县。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松江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孟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松江、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松江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入室盗窃,盗取他人彩票和现金共计41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彩票是盗赃物,仍隐匿家中,并到彩票投注站兑奖;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彩票是违法所得,仍帮李某某到彩票投注站兑奖,其中李某某隐匿赃物彩票金额达35600余元并兑奖从中获取收益2800元,刘某某帮李某某持彩票及兑奖金额达5930余元并兑奖从中获取收益280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甘松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代为收益,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甘松江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甘松江在被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松江、李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均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甘松江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豪爵”牌110型两轮摩托车到遂平县城嵖岈山路三巷63号,甘松江在门外望风,张某某翻墙进入刘某家室内,盗走装有刮刮乐福利彩票的提包和装有现金的手包各一个,后二人驾驶摩托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到上蔡县被告人李某某家后,给李某某说明将所盗窃彩票放李某某家中藏匿,并委托李某某到投注站兑现中奖的彩票,李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回到上蔡县城甘松江租的房屋内,将所盗现金5600余元伙分后挥霍。后甘松江、李某某二人将所盗福利彩票进行刮奖,彩票总面额23000余元,中奖金额为12600余元,并将没有中奖的彩票销毁。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彩票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藏匿家中,并先后两次到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路张村张建经营的彩票投注站兑奖2800余元,后李某某又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其兑奖,刘某某明知彩票是违法所得,先后三次到上蔡县南关刘社会经营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兑奖,兑奖彩票面额1700余元,中奖额4230元。2015年8月11日刘某某再次兑奖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未兑现的彩票,已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照片5张。证实甘松江指认在遂平县嵖岈山路三巷63号刘某家盗窃现金和彩票,从李某某、刘某某家扣押的刮刮乐福利彩票及装福利彩票刮刮乐使用的黑色提包,从甘松江处扣押的作案时所骑“豪爵”牌110型摩托车一辆。(2)被害人刘某提交给公安局的部分被盗兑奖彩票清单。证明刘某某在上蔡县刘社会福利彩票店兑奖的彩票是刘某被盗的部分彩票。2、书证(1)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甘松江、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遂平县公安局提取的刘某被盗彩票清单。证实刘某被盗的彩票的种类、数量、票面金额为36200元。(3)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8月30日22时,在上蔡县城重阳大道蔡明园路段将无证驾驶人员甘松江查获,并查实甘松江系上网追逃人员。(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8月11日19时许,在上蔡县卧龙岗办事处大路张庄秦相大道将李某某抓获。(5)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11日中午上蔡县公安局卧龙派出所民警在上蔡县南关刘某甲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内将刘某某抓获。(6)遂平县公安局刑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信息表。证实张某某因盗窃被上网追逃,现已抓获。(7)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及上蔡县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2)丽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甘松江犯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等情况。(8)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5年8月17日刘某处提交的刮刮乐彩票的名称、数量、面值(874元)及编号,兑奖金额为1510元。(9)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8月12日从李某某、刘某某处扣押刮刮乐彩票的名称、数量、面值及编号,其中从李某某处查扣彩票中奖金额为6625元、人民币2000元、黑色手提包一个,从刘某某处查扣中奖彩票面额为1025元。(10)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7月31日扣押甘松江驾驶的摩托车一辆。(11)收条。证实2015年9月11日收到李某某的妻子刘敏杰退赃款6000元。(12)遂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实刘某领取刮刮乐彩票的名称、数量、面值等情况及领取退赃款8000元,并对退赃被告人表示谅解。(13)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8张。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14)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组合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证明李某某从多人组合照片中辨认出张某某、甘松江是将盗窃的彩票交给其藏匿,让其兑奖的人。3、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在遂平县嵖岈山路上经营一家福利彩票店,2015年6月2日其店里关门之后,其儿子刘某把店里的刮刮乐彩票装到一个黑色的帆布提包里,钱装到一个棕色挎包里面拿回家了,把装彩票的提包放到一楼客厅的茶几旁边的地上,把装钱的挎包放到客厅的沙发上,第二天早晨7点多钟,其和儿媳妇崔某发现装彩票的提包和装钱的挎包不见了,客厅的沙发垫也被翻乱了,当时就报警了。被盗的刮刮乐福利彩票有30000多元和现金7000多元以及30000多元的账条子,这些彩票面额有2元、5元、10元、20元的,现金有3000元左右是100元面额的,其它的都是零钱,这些钱和30000多元的账条子都在挎包里放着。装彩票的黑色帆布提包有六七十厘米长,包上有拉链,装钱挎包是棕色皮质的,其家在遂平县嵖岈山路三巷路东北边第一家,大门是红色的铁皮,昨晚大门没有反锁,第二天早上门是关着的没有被撬的痕迹。(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遂平县瞿阳大道与嵖岈山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开一家遂平县中国福利彩票站,彩票站号是41780206,平常其和妻子崔敏共同经营,2015年6月2号晚上十点钟左右关门时,其把彩票装到一个黑色的帆布手提包里,棕色皮质的手提包里装有7000多元现金,其回到家后,把棕色皮质挎包放到一楼客厅沙发上了,在家里又往黑色帆布包里装一些彩票,把装彩票的包放在客厅茶几西边地上了,第二天早上4点钟其去郑州了,7点钟左右其妻子打电话说装彩票的包被盗了,其让她报案后,其又给驻马店市福彩中心反映其彩票被盗,如有兑大额彩票奖了和其联系,福彩中心给各个县彩票中心打电话通报了此事。2015年8月11号7点多钟市中心彩票给其打电话,通知其上蔡中心彩票站有人连续两天兑奖,还有一部分要兑。其到上蔡县中心彩票站,有个卧龙办事处郭庄的年轻人,说他的彩票是从城门楼下一家彩票投注站买的,打电话问那家彩票店,老板说不知道,其看兑过奖的彩票,发现一个“争分夺秒”的票上编号和其记录的编号一致,就确定这些彩票是其被盗的彩票,上蔡县老板又提供那个年轻人兑过奖的“神秘好礼”、“春夏秋冬”彩票,中午二点多钟,彩票店老板打电话说那个年轻人又来兑奖了,其过去把那个手里还拿有百十张面值5元“点球大战”彩票兑奖的年轻孩抓住并报了警,警察过去把那个年轻孩带走了。彩票店老板把那个年轻孩前两次兑过的彩票刮刮乐一百多张,面值有20元、5元、2元的“神秘好礼、春夏秋冬、争分夺秒”给了其,这些都是其被盗的彩票。(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7点多钟,其听彭某说,她家昨晚彩票店里的3万多元刮刮乐彩票和7、8千元的现金以及一些账条子都装到包里放在一楼的客厅了,早上起来发现被盗了,她已报警了。她家在遂平县嵖岈山路三巷路东沿从北往南数第一家,大门朝西,门锁没有被撬动的痕迹。(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中旬上蔡县芦岗办事处大路张村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两次在其福利彩票投注站兑奖,第一次1300多元,第二次1500元左右,该男子兑换时说彩票部分是在别的地方买的,部分是捡的。(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9日、11日一个二十二、三岁的年轻人在其福利彩票投注站兑奖,第一次兑了2000多元奖金,其给他300张面值5元和50张面值10元的彩票,又给他一、二百元现金,10日下午他又兑换了一、二十张面值20元的刮刮乐彩票,兑了400多元,其将该情况告知了遂平县被盗彩票投注站的老板,11号中午该男子又来兑奖时被查获。(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其丈夫甘松江和参军的弟弟甘某某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互换,所以甘松江两次被判刑的名字都是甘某某。2015年2月甘松江释放后又把他二人的身份证信息纠正了过来。(7)证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当兵时和其哥哥甘松江的身份证信息互换了,2015年3月份,又纠正了过来。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甘松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张某某骑摩托车从上蔡县到遂平县城转到一条东西路上往南的一个过道内,把摩托车停放在进过道路东一家红色大门口院墙的外面,其扶着摩托车,张某某踩着其的肩膀爬上院墙,进这家,其在大门口外面等着,过有几分钟张某某开门出来,掂着一个装彩票的黑色大提包和一个装钱的棕色小包,其二人骑着摩托车回上蔡县了。在路上,张某某把棕色小包里的钱掏出来装到他的褂子兜里,把包扔掉了,到上蔡把装彩票的包放到李某某家后,其二人到其租房子处把偷的钱数了一下有5600元左右,每人分了1500元钱,剩下的钱其二人花了。偷的彩票是刮刮乐,大部分是成版的,也有零散的,彩票每版多少张数量不等,具体数量不清楚。后来其和李某某把偷来的彩票刮开,中奖的彩票放在李某某家了,没中奖的彩票都当废品卖了,彩票面值是2元、5元、10元、20元的不等。彩票总价值约为二万三、四千元,中奖的彩票奖金共有12600多元。后张某某把偷东西时骑的黑色110型弯梁摩托车改成了银色,其骑着被上蔡交警队查扣的就是作案时骑的摩托车。(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6月的一天凌晨两点多,上蔡县董寨村九彩李的小江(甘松江)和张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到其家,小江掂一个黑色提包说这是在遂平弄的彩票,他俩说先放其家,等他俩出去一段时间回来后找人把彩票卖掉,其表示同意。过了半个月左右,小江到其家说彩票没人敢要,其二人就把彩票刮开自己去兑奖,当天刮了一部分面值5元的彩票,大概中了1500元钱左右,其拿着中奖的彩票到张建开的彩票店兑奖后给小江打电话说彩票能兑奖。他让其继续去兑,因彩票太多,小江分三次把彩票掂回家让他老婆刮开后给其送过来,其去兑奖,他算了中奖的彩票还有10000元钱左右,他让其抓紧时间兑奖后给他打电话,并说兑出来的钱留点给他和小举买辆摩托车,方便以后出去偷东西,后其又到张建的彩票店兑了1500块钱,小江说这1500块钱给其了,其担心出事,就找到刘某某说朋友小江放其家一些彩票让他帮忙去兑奖,他一听也知道彩票有问题,其说兑奖后拿出来部分吃喝,他同意后,第一次是8月9号上午在其家给了刘某某2200多元的中奖彩票,面值2元的彩票大概400多块钱,面值5元的1700多块钱,其让他找地方兑奖,并交待他别出事,后刘某某拿回来3版面值5元和10多张面值10元没刮的刮刮乐彩票,好像名叫春夏秋冬,每版100张左右,他说彩票店的不给钱,只换刮刮乐彩票,换回的彩票刮开后中了800多元。第二次在8月10号下午,其又给刘某某2000块钱的中奖刮刮乐让他去兑奖,8月11号下午两点左右,刘某某打电话说彩票能兑钱,但彩票店老板说兑1000元提成200元,其表示同意,到四点多刘某某打电话说到其家找其,后公安局的民警找到其,把其带走了。因彩票太多,彩票的编号和具体多少张其不知道,彩票有30多斤。其中部分彩票已兑奖,还有大部分彩票没兑奖,已被公安民警收缴,其只兑了2500元的奖。(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中旬,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帮他找地方兑刮刮乐彩票奖,其8月9日从外地回来后,李某某又打电话让其去他家,其到他家后,他给其刮开的中奖福彩彩票让其找地方兑奖。其问他从哪弄那么多彩票,他说是朋友弄的,让其兑奖时注意点,别出事,还说根据其兑奖的多少给其钱,其当时就感觉这些彩票有问题,但想着能挣钱,就同意了。其去上蔡县南街吊桥南20米路东上蔡福彩投注总站兑奖,投注站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头子看了彩票说可以兑,但不给现钱只能兑换彩票,其同意了,其拿的彩票中了2200多元的奖,老头就按中奖的金额给了刮刮乐彩票,其中5元面额的有三百多张,10元面值的有五十张左右,其拿着兑换的彩票到李某某家把彩票给了他,给他说投注站不给现金,只能换成彩票。其二人又刮开兑换的彩票中了800多元的奖。李某某把这些中奖的彩票放了起来,说过两天再兑,他把没中奖的彩票都扔灶里了。下午李某某让其到其它彩票店看能不能兑钱,其在县城转了几家彩票店,老板都说不是从他们店里买的彩票,兑1000元扣200元。8月10号下午,其把问的情况给李某某说了,李某某也没说啥,又给其一百张左右面值5元和二十来张面值20元的彩票,让其还去投注总站兑奖,其问这些中奖的彩票从哪弄的,李某某说是从一个叫“小江”的人手里弄的。其到投注站兑了二十多张20元面值的彩票,兑了400多元的奖金。8月11号中午1点多钟,其又到投注站兑奖时被查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均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才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松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中盗窃彩票系有价证券,应当按照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受益一并计算为盗窃数额,即窃取他人财物价值(现金5600+彩票总面额23000元+中奖金额12600元)共计人民币412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及其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兑现、收益,其中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35600余元,获取犯罪所得收益2800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5930余元,获取犯罪所得收益26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甘松江犯盗窃罪和李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甘松江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甘松江在被处以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因甘松江参与盗窃,所窃财物数额接近巨大,且系入户盗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幅度内量刑。甘松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刘某某均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其亲属能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金额、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松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交纳五千元,下余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袁 毅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