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许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954号原告曾某某,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许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曾某某与许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司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 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