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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与由术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由术申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77号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住所地:望奎县先锋镇白四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德江,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宋荣升,住望奎县。被告由术申,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诉被告由术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山头芦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