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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华小南、黄海翠与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华小南,农民。原告:黄海翠,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女,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孝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晓凌、韦丁宁,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小南、黄海翠为与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何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本院民事裁定并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小南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被告德兴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2月31日起到2012年3月30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1909.9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共计17日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3069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共计669日逾期交付土地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1430元,若上述期限内仍未交付土地权属证书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四、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车库买卖合同,为两原告办理位于紫荆庄园H区2-2B16地下车库的权属证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将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共计845日逾期交付相关权属证书的违约金64960元。案件相关情况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2011年12月3日。二、房屋地点:东阳市白云街道江南紫荆庄园H区1幢1307室。三、房屋总价款: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价款为763885元。庭审中,两原告陈述其实际支付被告房价款768768。被告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可。四、合同约定交房时间:2011年12月30日。五、实际交房时间:2012年2月28日。六、合同约定的计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起始日期:2011年12月31日。七、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八、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间:2013年12月30日。九、合同约定的计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起始日期:2013年12月31日。十、合同约定的延期办证违约金标准:约定日期180日以后,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0.1‰的违约金。十一、合同约定的产权登记: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十二、车库问题:两原告为了紫荆庄园H区的地下车库2-2B16号车位,于2014年9月26日支付给被告138000元和物业维修专项基金2284元,未签订其他协议或合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并愿意支付,但要求扣除其为两原告代缴的专项维修基金,并代收2014年度、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抵扣。两原告已经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土地使用证的办证日期为2016年3月28日。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一、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两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12月31日起到2012年3月30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1909.9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认可,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要求抵扣涉案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用的答辩意见,两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抵扣上述费用,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二、逾期交付房权证书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两原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两原告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应自2013年12月31日起算,两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权属证书违约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即2016年3月28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逾期交付房属证书的违约金为62885.22元(768768元*0.1‰*818天)。三、办理车库所有权证书问题。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地下车库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仅向本院提供了两份收款收据及银行明细等证据,尚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法确认被告应负为其办理权属证书的具体义务,且车库事宜也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及,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作处理。综上,两原告的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小南、黄海翠逾期交房违约金21909.9元。二、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小南、黄海翠逾期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62885.22元(已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华小南、黄海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被告东阳市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