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商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文林、茆明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林,茆明莉,夏加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商初字第01259号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东安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梅,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林。被告茆明莉。被告夏加宽。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海大公司)与被告吴文林、茆明莉、夏加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海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文林、被告茆明莉、夏加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通海大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文林自2011年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茆明莉、夏加宽承诺为被告吴文林所欠货款作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吴文林结账,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43993.51元,但被告吴文林一直未能向原告结清所欠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文林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3260元、逾期付款利息29191.2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由被告茆明莉、夏加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南通海大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客户结账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饲料买卖关系及被告吴文林拖欠原告饲料货款的事实;2、补充协议两份,证明被告茆明莉、夏加宽对被告吴文林的欠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吴文林及被告茆明莉、夏加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南通海大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上列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南通海大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文林与原告南通海大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吴文林作为原告南通海大公司的饲料经销商。2013年,双方再次订立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现金结算,款到发货,同时合同对产品及经销权、产品价格等作了约定。2013年5月13日,被告吴文林、茆明莉、夏加宽分别与原告南通海大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协议分别约定被告茆明莉、夏加宽对被告吴文林《产品销售合同》项下7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文林不能按时还款,应按欠款部分每天3‰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13年12月8日,被告吴文林与原告南通海大公司结账,并在客户结账计算单上签字确认结欠原告南通海大公司货款243993.51元。但事后被告吴文林一直未能结清货款,为此,原告南通海大公司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大公司与被告吴文林订立的买卖合同及分别与吴文、林茆明莉、夏加宽订立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吴文林所欠原告南通海大公司货款应予给付;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给付显属违约,应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庭审中明确自结账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未加重债务的负担,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茆明莉、夏加宽作为担保人,本应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六个月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茆明莉、夏加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4326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茆明莉、夏加宽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076元由被告吴文林负担(已由原告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吴文林一并偿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该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 判 长  季渭清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人民陪审员  麻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