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赵彬、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仁,赵彬,赵磊,吴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33号原告李明仁被告赵彬被告赵磊被告吴利红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仁诉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仁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仁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仁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