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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赵彬、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仁,赵彬,赵磊,吴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633号原告李明仁被告赵彬被告赵磊被告吴利红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仁诉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仁请求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仁撤回对被告赵彬、赵磊、吴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仁承担。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