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宗素芹。委托代理人:郑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韩军。原审被告: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述怀,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素芹,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宗素芹因与被申请人马某、原审被告山东星源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鱼台县佳客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宗素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