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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裴西恩与高文亮、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西恩,高文亮,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1215号原告裴西恩,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被告高文亮,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法定代表人贾永平,系该幼儿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志功,内蒙��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西街北36号。法定代表人高虎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裴西恩诉被告高文亮、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以下简称第三幼儿园)、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裴西恩,被告第三幼儿园委托代理人付志功、天翔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文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西恩诉称,2012年10月23日,原告给被告高文亮的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设工程提供电缆、桥架材料,材料款共计140000多元。2012年11月11日,被告第三幼儿园给原告支付货款60000元。截止现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175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80175元;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文亮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被告第三幼儿园辩称,被告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第三幼儿园既不是幼儿园工程的发包方,也不是施工方。第三幼儿园是在项目施工完毕并交付后成立的,所以在施工期间不可能与任何人签订合同,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天翔公司辩称,被告天翔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主体错误。被告委托代理人是高文亮,不是高金海。高金海的签字与被告天翔公司无关。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乌海市海南区教育体育局与被告天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高文亮作为���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承包了乌海市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工程并实际施工。2012年8月9日,被告高文亮出具委托书,把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工程交由被告高金海全面管理。2012年11月9日开始,原告裴西恩给被告高文亮承包的第三幼儿园工地供应电缆、桥架材料,并由高金海签字领取,货款共计147175元。2012年11月11日,第三幼儿园代高金海支付材料款60000元并由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海南区三幼高金海电缆桥架款陆万元正”。同时,高金海向第三幼儿园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海南区第三幼儿园贾永平现金陆万元付电线、桥架款”。2013年1月24日,第三幼儿园工地高金海向原告裴西恩退货7000元。第三幼儿园于2013年10月23日登记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法庭陈述、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货清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高金海受被告高文亮的委托管理第三幼儿园工地,被告高文亮应对被告高金海的行为后果负责。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80175元,核减已经支付的60000元、退货7000元,被告高文亮还应支付80175元。原告主张被告从2013年1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为止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文亮挂靠在天翔公司名下并以其���义进行施工,故被告天翔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第三幼儿园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给付材料款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裴西恩货款80175元;二、被告高文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给付原告裴西恩上述货款从2013年1月至付清款为止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对原告裴西恩不承担付款责任。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高文亮、内蒙古天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翟鹏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