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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民初208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忠佐,田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忠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由父母包办于1989年7月份认识被告,于1989年农历10月28日按照当地习俗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丙,现其已成年。原、被告因包办婚姻,无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被迫于婚姻事实,与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并不珍惜家庭,不关心原告,长期喝酒,双方经常吵架。原告于2003年至2006年到广东打工,被告在家,从不联系、关心原告。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于2006年到广东与原告一起,2007年回老家建房。2011年原告生病,花去费用3万元,被告只付4000元,被告漠不关心原告,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综上,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不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在老家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可放弃,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小孩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女儿黄某丙的户口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且从2011年4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5、证人黄某丙出庭作证,证明爸爸经常打骂妈妈,从2011年4月份我跟我妈下广东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跟我爸在一起过,逢年过节没有回来,也没有打电话联系,我爸没有给过我抚养费。被告黄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经人介绍于1989年7月份认识被告,于1989年农历10月28日按照当地习俗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丙(现已成年)。原、被告在夫妻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原、被告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2013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2013年7月12日,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来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原、被告与被告母亲在被告老家建设一双开间房屋,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交往认识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婚姻基础较牢固,因原、被告婚后没有很好互相沟通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产生矛盾,造成双方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据此,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