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居宪与赵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居宪,赵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居宪,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兴贵,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居宪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杨居宪与赵兴贵民间借贷一案,执行标的:6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查控等执行措施,赵兴贵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第三人邓发勇尚欠赵兴贵工程款330000元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执行中邓发勇已协助给付杨居宪现金20000元并将其坐落在旬阳县小河镇镇旬路三岔路口96号1号楼702室、面积129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1599元,房屋价款206271元折抵给杨居宪所有,剩余欠款101129元分期给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8执4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到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