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不易与王正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良,金不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不易。上诉人王正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王正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正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