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周义霞等人与夏恒、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霞,宋红军,雷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周义霞,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宋红军、雷旭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红军、雷旭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旭威在中国工商银行蓝田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95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