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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周义霞等人与夏恒、雷旭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霞,宋红军,雷旭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周义霞,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宋红军、雷旭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红军、雷旭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旭威在中国工商银行蓝田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957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