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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谭东章与余剑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东章,余昌林,余剑坡,李秀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东章,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剑坡,男,瑶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余昌林,男,瑶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秀洪,男,汉族,住高要市。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张志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谭东章因与被上诉人余剑坡、原审原告余昌林、原审被告李秀洪、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通知上诉人谭东章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谭东章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谭东章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东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谭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区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