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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雪与李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李文明,萧县鸿运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88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女,196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李文明,男,197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萧县鸿运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周长春,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明所有的登记在萧县鸿运运输车队名下的皖XX号中型客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文明所有的登记在萧县鸿运运输车队名下的皖XX号中型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周成成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