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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岩与徐晓冰、徐晓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岩,徐晓冰,徐晓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岩,女,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晓冰,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晓秋,女,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再审申请人马岩因与被申请人徐晓冰、徐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四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马岩与徐晓冰、徐晓秋于2016年4月15日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其他案件一起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马岩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任贵利审判员  张宇桐审判员  林南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