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8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855-1号申请执行苏州鹏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利花园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芦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永生,总经理。苏州鹏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鹏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383864.27元,同时被告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原告该款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9元,财产保全费2439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698元,由被告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因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鹏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9832.2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鹏荣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3月25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均未有效执结。本院仅查封了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无法扣押到位,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其他案件而处分,拍卖变现款项也已分配完毕。此外,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并于2016年3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克丽斯多新型建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其他案件而处分,拍卖变现款项也已分配完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