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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215号原告汤桂莲与被告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桂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民事判决书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33元、执行费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2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