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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976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