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976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