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陈敬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8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