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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小英与陈敬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38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敏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