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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占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占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冀1121民初300号原告: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宝军,该村村主任。被告:张占令(曾用名:张占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占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撤诉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枣强县马屯镇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