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528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与郑崇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郑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明军,镇长。被申请执行人:郑崇库,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郑崇库农业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十征字第12号《征收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郑崇库未履行生效《征收通知书》确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1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崇库银行存款1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增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