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挺与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挺,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528号原告:刘挺。被告:陈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挺与被告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刘挺负担。审 判 员 徐鸣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