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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民初207号原告鄢某某,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朝智,湖南省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青,女,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某某的母亲。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丽峰于2016年3月3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凤担任记录。原告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朝智、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某某诉称:201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6日两人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两人生儿子鄢某甲。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吵架,且被告每次吵架不是外出就是跑娘家,都要原告到其娘家接才肯回家。2014年3月,被告因与原告吵架后外出,至今双方没有联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鄢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75000元。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如下:一、被告不愿意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太小,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三、被告与原告是闹过一些矛盾,但被告外出是因为经济上的困难,且2015年还回家与原告生活了几个月,并没有分居两年以上。原告鄢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鄢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情况;3、证人王春云的证言;4、证人鄢德金的证言;5、证人鄢德发的证言;6、证人邓星和的证言。证据3-6拟证明原、被告的儿子鄢某甲自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父母帮忙带养,且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以上。被告刘某某的代理人陈小青对原告鄢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6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没有经常闹矛盾,他们也没有分居两年以上,2015年3月份被告因被告母亲陈小青生病回了武冈,原告曾将被告接回家生活。鄢某甲一直由原告母亲带养是事实,原因是原告母亲说被告不会带小孩,不让被告带小孩。被告刘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鄢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及户籍资料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鄢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被告玉娥的代理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且系言词证据,只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12月,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6日两人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7月10日两人生儿子鄢某甲。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时常闹矛盾。2014年3月被告刘某某与原告鄢某某吵架后外出打工。2015年3月,原告鄢某某到被告刘某某的娘家将刘某某接回家,不久后被告刘某某又外出务工。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虽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妥善处理,互相沟通,互让互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婚生儿子鄢某甲不足四岁,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本案尚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宜判决驳回原告鄢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鄢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