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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青岛镇兴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镇兴泰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镇兴泰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兴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青岛镇兴泰克机械有限公司与福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田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福田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