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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代中良与涂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中良,涂远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149号原告代中良,男,生于1956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涂远刚,男,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中良诉被告涂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中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代中良的撤诉申请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原告代中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中良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中良负担。审判员  曾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