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叶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96号被执行人叶灿平。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灿平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叶灿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唐胜荣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