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凯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督31号申请人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胜中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卫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凯。本院受理申请人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樊凯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3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启东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