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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成方与周仁霞、吴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方,周仁霞,吴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514号原告吴成方。被告周仁霞。被告吴成林。原告吴成方诉被告周仁霞、吴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原告现金20000元整。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方撤回对被告周仁霞、吴成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