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磊与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2行初38号原告刘磊,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磊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不服公安强制戒毒一案,原告刘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审 判 长 丁 旭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运锋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