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安乐与单秀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乐,单秀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648号申请执行人:安乐,女,回族,1985年6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单秀惠,女,回族,1970年8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安乐与被执行人单秀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单秀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安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给付完毕,如不能给付由担保人马林承担,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安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安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2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增泉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黄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