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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芝与被告金标,沈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芝,金标,沈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101号原告赵金芝。被告金标。被告沈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芝诉被告金标、沈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芝撤回对被告沈思凤的起诉。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薄顶华人民陪审员  曹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