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芝与被告金标,沈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芝,金标,沈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101号原告赵金芝。被告金标。被告沈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芝诉被告金标、沈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思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金芝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芝撤回对被告沈思凤的起诉。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薄顶华人民陪审员 曹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