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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吴瑞丁、陈素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吴瑞丁,陈素花,郭定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940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住温岭市石塘镇海滨小区。负责人:沈思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韬,该行信贷员。被告:吴瑞丁。被告:陈素花。被告:郭定建。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诉被告吴瑞丁、陈素花、郭定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尚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律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