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与吴瑞丁、陈素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吴瑞丁,陈素花,郭定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940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住温岭市石塘镇海滨小区。负责人:沈思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韬,该行信贷员。被告:吴瑞丁。被告:陈素花。被告:郭定建。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诉被告吴瑞丁、陈素花、郭定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负担。审判员 尚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律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