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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方云财、傅川莺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方云财,傅川莺,王子成,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李功林。被执行人方云财。被执行人傅川莺。被执行人王子成。被执行人周建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方云财、傅川莺、王子成、周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人民币177872.34元及利息人民币2909.33元(该利息截至2014年4月30日,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尚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诉讼费用人民币45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川莺所有的浙A×××××号马自达牌汽车和被执行人周建华所有的浙A×××××号奔驰牌汽车各一辆(现均下落不明)。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0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