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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行初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敏卓与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卓,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建湖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字12号原告徐敏卓,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加兴,居民。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建湖县公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广明,该局局长。被告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志云,该局局长。被告建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湖县城冠华路。法定代表人孙育军,该局局长。原告徐敏卓要求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建湖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督促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敏卓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徐敏卓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湖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建湖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敏卓负担。审判长  薛绍军审判员  张瑞兰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