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和曾艳、曹军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曾艳,曹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曾艳。被执行人曹军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艳、曹军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846683.41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